长荣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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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条款
票务常见问答
机票交易须知范本
   
契约条款
 
 

贵客注意事项:

※请点这里下载契约条款(PDF格式档案,您可免费下载Adobe Reader软件阅读)

  1. 请详阅本机票中有关贵客权益之各项条款内容。
  2. 若贵客行程不适用华沙公约之规定及限制时,则适用中华民国之「民用航空法」及「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之规定,其赔偿额之标准为: 对每一乘客之死亡为新台币三百万元;重伤者为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非死亡或重伤者,按实际损害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对登记行李,按实际损害计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随身行李,按实际损害计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二万。
  3. 本机票必须按票联之顺序使用,否则航空公司将拒绝贵客使用。
  4. 旅客启程第一联之国际行段机票未使用,而由第二联或其它中途站始用者,长荣航空可视该机票为无效票而拒绝受理。
  5. 持用特种票旅客,请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洽询有关该特种票之规定及限制。
  6. 本机票票联内所列时间为班机起飞时间。为使贵客能于足够时间内完成登机报到手续,务请至迟于班机起飞前1小时到达机场柜台办理报到。航空公司对于旅客因迟到而无法登机者不负任何责任
  7. 航空公司虽将尽力提供旅客机位或预选座位之需求,但航空公司并不保证给予任何或特定座位,纵使贵客之订位已确认。

敬告乘客有关长荣航空之责任:

长荣航空单独覆行之运送,将适用下列规定:

  1. 对于任何依华沙公约第十七条请求赔偿可填补性的损害,长荣航空不主张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责任限制。
  2. 对于赔偿请求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之部分,长荣航空不行使华沙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之任何抗辩。
  3. 除前二项之规定外,对于任何依华沙公约所为之赔偿请求,长荣航空保留所有依华沙公约得行使之抗辩。对于第三人,长荣航空亦保留所有得向任何他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摊还或补偿的权利。

往来于欧洲共同体或欧洲共同体间的运送,长荣航空自愿遵照欧洲共同体会议所通过之第2027/97号规章,对于乘客死亡或体伤所受损害之赔偿,放弃任何金额的限制;对于第一个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请求,亦放弃行使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发生的抗辩;倘有死亡或体伤之情形,对于有权受领赔偿之人,长荣航空将依其请求并视所受困苦情况预付部份金额,以应付其经济上的急需。

所有适用规定之全文,请参阅长荣航空的运送约款 (旅客及行李) 之规定。

「华沙公约」系指附随于机票之契约条款所述之华沙公约。

「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所定义之特别提款权,将依国际货币基金所使用之计值方法折算为各国货币。

手提随身行李:

  1. 每位旅客仅能携带一件手提随身行李进入客舱,该件行李应以可安全放置于座椅上方之置物柜内或座椅下为准。其长、宽、高不得超过22 X 14 X 9 英寸(或56 X 36 X 23公分),且其重量以7公斤为限。
  2. 为了客舱内的安全与舒适,超过上述件数、体积及重量限制行李皆应托运。若其总重量超过免费行李额度,则须支付超重行李费。
  3. 若其总重量超过免费行李额度,则须支付超重行李费。 除了免费手提行李外,旅客欲携带体积较大之贵重、易碎物品和乐器等随身行李,则须事先购妥额外之机位,以便能妥善放置于该额外之机位上。
  4. 有婴儿同行的旅客可免费携带一部全摺叠式婴儿车或婴儿睡篮;行动不便者可免费携带一部可摺叠式轮椅,但在客舱放置空间限制下,本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而决定将其装于货舱。
  5.  详细说明请参阅长荣航空网页www.evaair.com。

 基于飞航安全,于行李之内不得携带,如下所列之危险物品:

  1. 压缩气体:如罐装瓦斯、潜水用氧气瓶、喷漆、杀虫剂等。
  2. 腐蚀物(剂):如强酸、强碱、水银、铅酸电池等。
  3. 爆裂物:各类枪械弹药、烟火、爆竹、照明弹等。
  4. 易燃品: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点火器及相关可燃固体等。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盗装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例如漂白剂(水、粉)、工业用双氧水等。
  8. 毒物(剂)及传染物:如杀虫剂、除草剂、活性滤过性病毒等。
  9. 其它违禁品:如磁化物类(磁铁)、具攻击性或刺激性之物品(如:刀剑棍棒类、弓箭、防身喷雾器、电击棒等)。

机位再确认:

如果您的订位纪录中留有当地联系电话,或已确实搭乘订位纪录中的前段班机,续程或回程就不必于起飞前办理机位再确认。

乘客须知:

贵客行程之停留地或目的地如在起程国境外者,得适用华沙公约。该公约规定并在多数场合限制运送人对乘客死亡受伤及行李灭失损害之赔偿责任(请参阅「对国际线乘客有关赔偿责任限额之通告」及「行李赔偿限额之通告」)

 

契约条款:

  1. 本契约所称「机票」系指本机票及行李票或使用电子机票时则为旅客行程表及收据(本契约条款及乘客须知为其一部份),所称「运送」即系运输,所称「运送人」系指依据本契约运送或承运乘客或行李或担任附带于此项空运之其它服务工作之航空运送人,'电子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开发的旅客行程表/收据、电子票联及可适用于登机之文件。所称「华沙公约」系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之国际空运统一规章公约或指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所修订之该项公约(以适用者为准)。
  2. 依据本契约之运送,受华沙公约所定有关责任之规定及限制之约束,惟不属该公约所称「国际运送」者除外。
  3. 在不抵属前项规定之范围内,每一运送人担任之运送或其它服务,应受下列之约束:
    • 本机票所载各项规定;
    • 适用之运价准则;
    • 除出入美国或加拿大国境之运送应依在各该国有效之运价准则办理外,运送人之运送条款及有关规章,概作为本契约之一部份,并在运送人各办事处随时备供查阅。
  4. 运送人之名称在机票上可用简称,而运价准则、运送条款、规章或时间表内均列有运送人之全名及简称,运送人之地址应为机票上首列运送人简称处所列之起飞航空站,约定之停留地即系本机票所列之停留地或运送人时间表所载属于乘客航程内之预定停留地,依本契约之运送如系由数运送人相继完成者,应视为单一之运送行为。
  5. 航空运送人签发在另一航空运送人航在线运送之机票及行李票,仅以后者之代理人身份为之。
  6. 运送人责任如有任何豁免或限制,应亦适用于其代理人、受雇人及代表人,以及以飞机供应运送人使用者暨其代理人、受雇人及代表人。
  7. 经签收承运之行李应交付与行李票持票人。如行李于国际运输过程中受有损害,应于损害发觉后即以书面向运送人提出申诉并应至迟于收到该行李后七日内为之;如有迟延,应于行李应交付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申诉。并请参阅关于非国际运送之运价准则或条款。
  8. 除机票或运送人之运价准则、运送条款或有关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机票自签发日起一年内有效,依本契约运送之运费,在起运前得予变更,适用之运费如未付清,运送人得拒绝运输。
  9. 运送人对乘客及行李当尽其所能予以适切迅速承运,时间表或他处所列时间,并非保证时间,亦不属本契约之一部份,运送人于必要时得不经事先通知,改由其它运送人或飞机代运,并得变更或取消机票所列停留地,时间表之变更无须事前通知,运送人亦不负责换接班机。
  10. 乘客应遵守政府一切旅行规定,缴验出入境及其它必要证明文件,并在运送人规定时间内到达机场。倘未规定时间,乘客亦应早到机场,俾有充分时间完成出境手续。
  11. 运送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人对本契约中任何条款均无权改变、修订或舍弃。

    对任何违反法律或违反运送人所颁发之运价准则或规章而取得机票之人,运送人保留拒绝运送之权利。本票应适用运价规章。

行李赔偿限额之通告:

航空公司对于行李之失落、迟到或损害之赔偿责任,除乘客预先申报较高之价值并预付额外之保值费外,皆设有赔偿限额。对大多数之国际旅程言(包括国际旅程中之台湾行程部份),托运行李之赔偿限额约为每磅美金玖元柒分(每公斤美金贰拾元);随身行李之赔偿 限额为每位乘客美金肆佰元。若干种类之物品得申报超额价值。若干航空公司对于易损、贵重或易腐物品概不负赔偿责任。详细资料,请向航空公司洽询或参阅长荣航空网页www.evaair.com。

对国际线乘客有赔偿限额之通告:

乘客行程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系在出发地国以外之其它国家时,谨通知此等乘客,华沙公约之规定或可能适用于其全部行程,包括出发地国或目的地国国境内之航段在内。如乘客之行程系来自或前往美国,或该行程中有约定停留地系在美国境内者,该公约以及适用之运送规章中所含之特别运送契约规定,长荣航空公司及加入该特别契约之其它航空公司对于乘客死亡或身体受伤之赔偿责任,在大多数情形下,以经证实之损害为限,每一乘客不超过美金七万五千元。此项限额以内之赔偿责任,并不以航空公司之过失为依据。 如乘客搭乘之航空公司非加入上述特别契约者,航空公司对于乘客死亡或身体受伤之赔偿责任,在大多数情形下每一乘客以大约美金一万元或二万元为限。

加入上述特别契约之航空公司之名册,在该等航空公司之售票处均有存置,可向其要求查阅。

如欲获得额外保障,通常可向一般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该项保险不受华沙公约或上述特别契约所订航空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影响。详细资料,请洽询贵客搭乘之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之代表。

附注:上述美金七万五千元之赔偿责任限额系包括各种法律费用在内。惟如提出赔偿请求之在地国规定法律费用应另行计付者,则该限额应为美金五万八千元,不包含法律费用在内。

班机超卖通告 (美国本土及美国属地不适用):

下列通告不适用于美国开立,且自美国启程之机票。
被拒绝登机-机位超卖
在被拒绝登机补偿办法或规则具有效力的若干国家,航空公司对因超卖而机位不足致持有确认订位之旅客被拒绝登机时,依相关补偿办法办理。该补偿办法之详细内容,可向航空公司之办公处所洽询。 为减少「已订位而未搭机的旅客」造成机位空置的影响,及提供机位予其它欲搭乘此一班次的旅客,航空公司得超卖航班之机位。航空公司尽力提供旅客已确认之机位,但并不保证一定有机位。

 政府征收之税捐与费用须知:

本机票价格得包含政府机关对航空运送所征收之税捐与费用。上述代表航空旅游相当部份成本之税捐费用,得涵盖于票价内或在本机票税捐栏项分别表示。贵客亦得被要求给付尚未收取之税捐与费用。